23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下列那一項應視為銷售貨物?
(A)營業人將其自行生產之冷氣機捐贈給學校使用
(B)營業人將其自行生產之機器作價投資
(C)因信託關係,委託人將貨物移轉給受託人
(D)國際機場免稅商店銷售與出境旅客之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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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 B(92), C(3), D(56), E(0) #711209

詳解 (共 7 筆)

#1004056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

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

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

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

    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

    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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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409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
下列貨物或勞務之營業稅稅率為零
 一、外銷貨物。
 二、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三、依法設立之免稅商店銷售與過境或出境旅客之貨物
 四、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
 五、國際間之運輸。但外國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業務者 ,應以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予以相等待遇或免徵類似稅捐 者為限。
 六、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 
七、銷售與國際運輸用之船舶、航空器及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或修繕勞 務。
 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
 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 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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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3024
非以營利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及專...
(共 6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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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15
請問一下D選項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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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5810
「視為」銷售貨物=本來不是銷售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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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3513

請問D選項不是零稅率銷售嗎 為甚麼不是銷售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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