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納稅義務人有下列那一種情況時,將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A)於稅捐繳納期間屆滿30日內始依法申請復查
(B)申請復查時未繳納應納稅之半數
(C)提起訴願時,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者
(D)提起行政訴訟時,對訴願決定之應納稅未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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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69), C(202), D(51), E(0) #711211

詳解 (共 2 筆)

#1005302

(A)於稅捐繳納期間屆滿30日內始依法申請複查 

稅捐稽徵法第35條: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

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

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稅捐稽徵法第39條: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

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

移送強制執行

 (B)(C)(D) 稅捐稽徵法第39條: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

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

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

執行: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並依法提起訴願者。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

    ,提供相當擔保者。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款規定繳納半數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

    稅捐稽徵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

    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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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8061
  • 第 39 條(強制執行之移送)
    •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
    • 前項暫緩執行之案件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稅捐稽徵機關應移送強制執行:
      • 一、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三分之一,並依法提起訴願
      • 二、納稅義務人依前款規定繳納三分之一稅額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
      •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款規定繳納三分之一稅額及提供相當擔保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已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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