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稅捐稽徵法核課期間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B)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C)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D)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應徵稅捐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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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747), C(19), D(61), E(0) #711201
統計: A(20), B(747), C(19), D(61), E(0) #711201
詳解 (共 2 筆)
#1000553
稅捐稽徵法第21條:
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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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932
補充起算日
A:申報期間屆滿的翌日
B: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
C:申報期間屆滿的翌日
不用申報的稅捐(由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徵收)從申報期間屆滿的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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