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稅捐稽徵法核課期間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B)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C)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D)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應徵稅捐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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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747), C(19), D(61), E(0) #711201

詳解 (共 2 筆)

#1000553

稅捐稽徵法第21條:

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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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932
補充起算日
A:申報期間屆滿的翌日
B: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
C:申報期間屆滿的翌日
不用申報的稅捐(由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徵收)從申報期間屆滿的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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