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如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最遲多久期間內,未作成決定,納稅義務人即得逕
行提起訴願?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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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332), C(19), D(6), E(0) #711198
統計: A(54), B(332), C(19), D(6), E(0) #711198
詳解 (共 2 筆)
#982311
稅捐稽徵法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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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復查
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
,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公同共有人最後得申請復查之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二個
月內,就分別申請之數宗復查合併決定。
前項期間屆滿後,稅捐稽徵機關仍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
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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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2676
稅捐稽徵法第35條:稅捐稽徵機關對有關復查之申請,應於接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復查決定,並作成決定書,通知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稅捐稽徵機關應於公同共有人最後得申請復查之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就分別申請之數宗復查合併決定。前項期間屆滿後,稅捐稽徵機關仍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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