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下列對於不計入贈與總額項目之敘述,何者正確?
(A)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於所得稅法規定可列舉扣除之額度內,不計入贈與稅總額
(B)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每年在 220 萬元以內,不計入贈與稅總額
(C)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 100 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
(D)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每年在課稅
所得額百分之二十以內者,不計入贈與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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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21), C(362), D(22), E(0) #711194
統計: A(34), B(21), C(362), D(22), E(0) #711194
詳解 (共 1 筆)
#992657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
三、捐贈依法登記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無額度之限制!)
四、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無額度之限制!)。
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無額度之限制!)
七、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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