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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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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地政:土地法大意#61222
> 試題詳解
17 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者為準。但於 公告前因特定情形之發生,而取得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而未經登記完畢者,其權利人應於徵 收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將其權利備案。所謂特定情形之發生,下列何者屬之?
(A)繼承
(B)買賣
(C)分割
(D)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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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7), B(63), C(25), D(9), E(0) #1568985
詳解 (共 1 筆)
knight5349
B2 · 2017/06/08
#2253240
土地徵收條例24條:被徵收土地或建築改良...
(共 18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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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試題
18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 15 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但有特定情形者,不在此限。該 特定情形不包含下列何項? (A)應受補償人所在地不明 (B)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延期 (C)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 (D)於公告期間內因對補償之估定有異議,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 22 條規定提交地價評 議委員會復議
#1568986
19 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 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該約定若未登記,其效果如何? (A)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B)非經登記,不得處分之 (C)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相對人 (D)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1568987
20 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土地為有償移轉者,其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所謂有償移轉,依土地 稅法之規定,下列那一項正確? (A)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 (B)指買賣、互易、贈與、政府照價收買等方式之移轉 (C)指買賣、互易、拍賣或政府徵收等方式之移轉 (D)指買賣、交換、贈與、政府照價收買等方式之移轉
#1568988
21 甲有一塊 A 地坐落於某市之精華區,某市於都市計畫中,規定 A 地為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並經使用者,其地價稅之稅率為? (A)千分之十 (B)千分之十五 (C)千分之二 (D)千分之六
#1568989
22 甲為土地信託關係之委託人,乙為受託人,丙為受益人。依土地稅法之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特 定信託關係人間移轉所有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下列何者錯誤? (A)因信託行為成立,甲與乙間 (B)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信託關係消滅時,甲與丙間 (C)因遺囑成立之信託,於信託關係消滅時,乙與丙間 (D)因信託行為不成立、無效、解除或撤銷,甲與乙間
#1568990
23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一定期間內再行 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 用途者亦同。前述之一定期間為何? (A)1 年 (B)2 年 (C)3 年 (D)5 年
#1568991
24 甲、乙、丙、丁、戊等 5 人分別共有 A 屋,應有部分均等。如甲、乙與丙擅自將 A 屋全部出賣給庚,依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的先買權客體為甲、乙、丙的應有部分 (B)丁的先買權客體為甲、乙、丙、戊的應有部分 (C)丁的先買權客體為 A 屋全部 (D)丁無先買權
#1568992
25 甲、乙、丙等 3 人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均等。乙與丙未經甲的同意,將 A 地有償處分給丁、戊、庚、辛 等 4 人共有。依法律規定與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處分符合法律規定,較多人共有並非必然無效率 (B)該處分符合法律規定,該處分是基於當事人間私法自治原則 (C)該處分符合法律規定,乙、丙應事先以書面通知甲;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D)該處分不符合法律規定,因為違反土地法第 34 條之 l 第 l 項簡化共有關係的立法目的
#1568993
26 關於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依土地稅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B)承領土地,耕作權人為納稅義務人 (C)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益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D)如土地所有權人未繳納,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或田賦
#1568994
27 甲與乙共有 A 屋,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甲死亡後,其妻乙、女兒丙、養子丁共同繼承原本甲的二分之 一應有部分,乙與丙則擅自將該二分之一應有部分出賣並移轉於戊,依實務見解,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A)符合,因為得促進共有物的有效利用 (B)不符合,因為違反現行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規定 (C)不符合,因為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是民法的例外規定(特別規定),而例外解釋應從嚴 (D)不符合,因為丁的財產權應予保障
#1568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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