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需用土地人未於公告期滿 15 日內將應發給之補償費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發給完竣者,該部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徵收從此失其效力。但有特定情形者,不在此限。該
特定情形不包含下列何項?
(A)應受補償人所在地不明
(B)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延期
(C)應受補償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
(D)於公告期間內因對補償之估定有異議,而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 22 條規定提交地價評
議委員會復議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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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20條: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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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20條 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