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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6年 - 10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地政:土地法大意#61222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6年 - 106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地政:土地法大意#61222

年份:106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

27 甲與乙共有 A 屋,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甲死亡後,其妻乙、女兒丙、養子丁共同繼承原本甲的二分之 一應有部分,乙與丙則擅自將該二分之一應有部分出賣並移轉於戊,依實務見解,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A)符合,因為得促進共有物的有效利用
(B)不符合,因為違反現行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規定
(C)不符合,因為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是民法的例外規定(特別規定),而例外解釋應從嚴
(D)不符合,因為丁的財產權應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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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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