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身分犯與正犯、共犯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無構成身分之人,亦得成立該罪之正犯
(B)無加減身分之人,亦得成立該罪之正犯
(C)無構成身分之人,得減輕其刑
(D)無加減身分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統計: A(598), B(1125), C(649), D(241), E(0) #672260
詳解 (共 10 筆)
依1F的31條來舉例
A. 甲為公務員乙之妻,甲與乙共同貪污索賄,甲雖非公務員身分,仍以正犯論
B. 以(D)為例,乙既然是科以普通之刑,自非本罪(殺害尊親屬)之正犯
C. 以(A)為例,乙論以正犯,但得減輕其刑
D.甲與乙是朋友,共同殺害甲之父,甲犯殺害尊親屬罪,乙科以普通之刑,論以普通殺人罪
破題--簡答
所謂無加減身分之人,指該法條規定一身專屬性,其他人無法就該條專屬構成要件論罪。
比如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無血親關係之他人只能論處普通殺人罪
又比如生母殺嬰罪,非生母之他人 也只能論處普通殺人罪
是故比較 B 與 D
(B)無加減身分之人,亦得成立該罪之正犯 ~ 白話解釋,A朋友殺害B朋友的父親成立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 X )
(D)無加減身分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白話解釋,A朋友殺害B朋友的父親成立普通殺人罪 (O)
一般犯:任何行為人均適格,以不法行為而成立犯罪。
絕大多數的構成要件皆屬一般犯,例如刑法§271Ⅰ殺人既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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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犯: 又稱「身分犯」。
所謂身分犯係指唯有具備特定資格與條件之人始屬適格之行為人,才能實現犯罪之構成要件。
其相對於在法定構成要件中,對於行為人之資格與條件未做任何限制,
任何人均屬適格之行為人而能違犯之一般犯。
而身分犯又區分為純正身分犯與不純正身分犯:
(一)純正特別犯: 又稱「真正身分犯」、「構成身分犯」。
指行為人的資格條件在於創設刑罰的意義者,若無此種特別資格條件的人,
無法獨自不法行為,而成立犯罪,僅能成立教唆犯與幫助犯。
例如: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刑法第四章、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背信罪)。
(二)不純正特別犯: 又稱「不真正身分犯」、「加減身分犯」。
指行為人的資格條件在於加重、減輕或免除刑罰,若無此種特別資格條件的人,
只能成立基本構成要件的犯罪,不能適用加重、減輕或免除刑罰規定。
例如: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項(自行或聽從墮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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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手犯: 又稱「己手犯」。
指行為人必須親自直接實施不法行為,而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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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1. 無構成身分之人(純正身分犯的-> 共犯 / 共同正犯))
2. 無加減身分之人(不純正身分犯的-> 共犯 / 共同正犯)
(B)無加減身分之人,亦得成立該罪之正犯
>>無加減身分之人,論以一般之罪
17 關於身分犯與正犯、共犯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題目問~身分犯:(1)純正身分犯=有構成身分之人(2)不純正身分犯=有加減身分之人
(A)無構成身分之人,亦得成立該罪之正犯(O)
(B)無加減身分之人,亦得成立該罪之正犯(X)科以通常之刑
(C)無構成身分之人,得減輕其刑(O)
(D)無加減身分之人,科以通常之刑(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