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關於公司將自己股份或他公司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司得以盈餘收回自己所發行之特別股
(B)公司進行合併時,不同意之股東得請求公司以公平價格收買其股份
(C)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不得將控制公司之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
(D)公司得以轉讓股份予員工為目的,經董事會以董事過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收買公司股份
統計: A(262), B(208), C(575), D(850), E(0) #672262
詳解 (共 6 筆)
A)158公司發行之特別股,得收回之。但不得損害特別股股東按照章程應有之權利。
B)317公司分割或與他公司合併時,董事會應就分割、合併有關事項,作成分割計畫、合併契約,提出於股東會;股東在集會前或集會中,以書面表示異議,或以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得放棄表決權,而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
C)167 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不得將控制公司之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
D)167-1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
(D)公司得以轉讓股份予員工為目的,經董事會以董事2/3出席,出席董事過1/2同意,收買公司股份
公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
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三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收買之股份,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公司除法律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與員工簽訂認股權契約,約定於一定期間內,員工得依約定價格認購特定數量之公司股份,訂約後由公司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
員工取得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
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或其他法律規定收買自己之股份轉讓於員工者,得限制員工在一定期間內不得轉讓。但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c為公司法第167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不得將控制公司之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該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者,他公司亦不得將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