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用益物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民法規定之用益物權,為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及永佃權
(B)用益物權只能於他人之土地設定
(C)地上權得為抵押權之標的
(D)用益物權之設定必為有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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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1), B(180), C(1977), D(165), E(0) #672258

詳解 (共 10 筆)

#1129403
(A)民法規定之用益物權,為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及農育權

(B)用益物權只能於他人之土地設定
權利                  設定對象(設定標的)
不動產役權-->他人or自己不動產 (851、859-4)
典權----------->他人不動產(911)
農育權-------->他人土地(850-1)
地上權-------->他人土地(832)


(C)地上權得為抵押權之標的 (838 I 本文)


(D)用益物權之設定必為有償
一定有償的:典權(911:支付典價)

可以無償的: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

參照:地上權的834、不動產役權的859-2準用834、農育權850-9準用834、農育權8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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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9473
(立法院於 99 年 1 月 5 日三讀通過民法物權編用益物權及占有之部分條文修正案)
民法用益物權計分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及典權 4 種,修正後形式上仍維持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及典權 4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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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999
我民法規定以下四種用益物權:一、地上權,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民法第八三二條)。二、永佃權,謂支付佃租永久在他人土地上為耕作或牧畜之權(民法第八四二條第一項)。三、地役權,謂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民法第八五一條)。四、典權,謂支付典權,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及收益之權(民法第九一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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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115179

用益物權,就是不擁有土地的人向他人租借土地進行收益使用的一種權利。除用益物權外,還可以與土地所有者簽訂契約,取得他人土地的用益權。因此,用益物權與租賃權共同組成了非土地所有者使用他人土地的制度。用益物權包括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等。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7%94%A8%E7%9B%8A%E7%89%A9%E6%9D%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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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6453
C.第 838 條: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前項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地上權與其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不得分離而為讓與或設定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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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764
第832條(普通地上權之定義)   稱...
(共 35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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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0814
TO 9F
6F有寫喔!
(D)用益物權之設定必為有償
一定有償的:典權(911:支付典價)
可以無償的: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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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0191
最佳解!
吳麗珠 高一上 (2013/02/24)     196     

依學理分類:物權可分為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以支配物之利用價值為內容之物權,如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

擔保物權:以支配物之交換價值為內容之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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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8930
所以永佃權沒有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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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7238
7F的(A)應該是寫錯,重複了農育權
應該是7樓比較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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