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6 下列關於未遂犯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錯誤?
(A)普通未遂(障礙未遂)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B)不能未遂,不罰
(C)迷信犯之行為,不罰
(D)中止未遂,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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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0), B(261), C(439), D(684), E(23) #672259

詳解 (共 10 筆)

#1121539
(A)普通未遂(障礙未遂)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既遂犯
(B)不能未遂,不罰
(C)迷信犯之行為,不罰
(D)中止未遂,[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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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6572
(A)第 25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D)第 27 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 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 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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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4094
迷信犯
比如對人詛咒 下降頭 是不是可能至人於死 因為科學無法驗證
基於罪刑法定主義 無法可罰 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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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8489
迷信犯深信一些目前科學無法驗證的行為可以...
(共 10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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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321

中華民國刑法27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中止犯&準中止犯

一、「中止犯」:

刑法27,「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稱為「中止未遂犯=中止犯」。亦即,行為人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之後,出於「己意」、自願消極放棄繼續實行的行為,例如以積極行為防止行為發生結果,例如,甲砍殺乙之後又將被害人乙送醫以防止其死亡。「中止未遂」,本質上也是「未遂犯」,因此也需具備「未遂犯」的成立要件,亦即,包含:

()法有明文處罰未遂規定

()犯罪行為尚未既遂,以及行為人主觀上有實現犯罪構成要件的決意

()客觀上已著手實行構成要件的行為

()中止未遂的特別成立要件,亦即己意中止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始

能成立中止未遂犯。「中止未遂」的法律效果,是「減輕其刑或完全免除其刑。

二、「準中止犯」:

無論是「未了未遂」或「既了未遂」成立的「中止犯」,都以「因中止行為而不發生犯罪結果」為成立前提。如果行為人行為後盡了防止結果發生的誠摯努力,但最後結果卻仍然發生或者該結果之不發生係因被害人第三人行為介入等因素所致,此時中止行為與結果不發生之間即欠缺必要的「因果關係」,無法成立「中止犯」,學說上稱此為「中止犯」。

例如甲槍擊乙後又將乙送醫急救,但乙仍傷重死亡。或如甲槍擊乙後本欲將乙送醫急救,但為路人丙先行一步將乙送醫急救因而活命。有關「準中止犯」,刑法第27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已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即「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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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8930

因為考上後開始上班才知道原來也真的是在玩文字遊戲

要不要附文件, 可不可事後補資料,可不可罰, 可不可不罰

可不可延長時限......

得,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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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3229
A.因意外障礙致未發生預期結果,障礙未遂犯又稱普通未遂,得減輕其刑罰。如因下雨造成縱火不成功。即刑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D.因自發意思中止犯罪的行為,如本欲殺人卻忽生悔意而棄刀,中止未遂犯的處罰減輕或得免除其刑。中止未遂犯,因自發中止犯罪行為,值得原諒。即刑法第27條之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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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676

殺人既遂是已把人殺死,被害人有死亡

的結果
殺人正犯是動手殺人的行為人,通常是
和共犯(教唆或是幫助犯)在討論
殺人正犯有可能是殺人既遂正犯,也可能是殺人未遂正犯

(有錯請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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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7423
寫越多題庫越覺得根本在玩文字遊戲
(共 1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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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225

個人見解


25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26條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27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
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
用之。


(D)中止未遂,減輕或免除其刑--> 適用27條--> 減輕或
免除其刑


(A)普通未遂(障礙未遂)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非中止未遂-->  適用25條II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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