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6 下列關於未遂犯法律效果之敘述,何者錯誤?
(A)普通未遂(障礙未遂)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B)不能未遂,不罰
(C)迷信犯之行為,不罰
(D)中止未遂,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統計: A(760), B(261), C(439), D(684), E(23) #672259
詳解 (共 10 筆)
(B)不能未遂,不罰
(C)迷信犯之行為,不罰
(D)中止未遂,[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必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
中止犯&準中止犯
一、「中止犯」:
刑法第27條,「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稱為「中止未遂犯」=「中止犯」。亦即,行為人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之後,出於「己意」、自願而消極放棄繼續實行的行為,例如以積極行為防止行為發生結果,例如,甲砍殺乙之後又將被害人乙送醫以防止其死亡。「中止未遂」,本質上也是「未遂犯」,因此也需具備「未遂犯」的成立要件,亦即,包含:
(一)法有明文處罰未遂規定
(二)犯罪行為尚未既遂,以及行為人主觀上有實現犯罪構成要件的決意
(三)客觀上已著手實行構成要件的行為
(四)中止未遂的特別成立要件,亦即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始
能成立中止未遂犯。「中止未遂」的法律效果,是「必」減輕其刑或完全免除其刑。
二、「準中止犯」:
無論是「未了未遂」或「既了未遂」成立的「中止犯」,都以「因中止行為而不發生犯罪結果」為成立前提。如果行為人行為後盡了防止結果發生的誠摯努力,但最後結果卻仍然發生或者該結果之不發生係因被害人、第三人行為介入等因素所致,此時中止行為與結果不發生之間即欠缺必要的「因果關係」,無法成立「中止犯」,學說上稱此為「準中止犯」。
例如甲槍擊乙後又將乙送醫急救,但乙仍傷重死亡。或如甲槍擊乙後本欲將乙送醫急救,但為路人丙先行一步將乙送醫急救因而活命。有關「準中止犯」,刑法第27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已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同。」即「必」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為考上後開始上班才知道原來也真的是在玩文字遊戲
要不要附文件, 可不可事後補資料,可不可罰, 可不可不罰
可不可延長時限......
得,必,應..........
殺人既遂是已把人殺死,被害人有死亡
個人見解
25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26條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27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
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
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
用之。
(D)中止未遂,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適用27條--> 減輕或
免除其刑
(A)普通未遂(障礙未遂)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非中止未遂--> 適用25條II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