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關於危險增加之敘述,依保險法之規定,何者正確?
(A)危險增加,若係因要保人之行為所致者,如保險人知悉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不影響保險人終止契 約之權利
(B)危險增加,非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 5 日內通知保 險人
(C)危險增加,非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須達終止契約之程度,始負通知保險人之義務
(D)危險增加,若係因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即使該危險增加係因要保人之行為所導致,亦無需通知保 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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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8731
(A) 危險增加,若係因要保人之行為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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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參考保險法A第 60 條(危險增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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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條(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
  •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十日內通知保險人。
  • 危險減少時,被保險人得請求保險人重新核定保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

「保險法第59條第1、2項所謂危險增加,係指為保險契約基礎之原危險狀況改變,且為訂約當時所未曾預料或未予估計之危險可能性增加,而產生對保險人不利之狀況而言。危險增加除須具有「重要性」以致影響保險對價平衡之關係外,必須危險狀況之改變具有「持續性」始足當之,亦即保險契約成立後,原危險狀況因某特定情事之發生而變至另一新狀況,且此新發生之狀況須持續一段時間。」

第61條(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例外)
  • 危險增加如有左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 一、損害之發生不影響保險人之負擔者。
    • 二、為防護保險人之利益者
    • 三、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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