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10077
年份:111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24 關於人壽保險契約停效與復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 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B)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經催告到達後屆二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C)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 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 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D)保險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保險人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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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人壽保險契約停效與復效之規定,下列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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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保險法116條一項 催告後「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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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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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第116條第1項,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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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116條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