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現行法,有關政黨之設立,在我國係受何種法律規範?
(A)政黨法
(B)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C)人民團體法
(D)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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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53), B(74), C(539), D(55), E(0) #2782418
統計: A(2953), B(74), C(539), D(55), E(0) #2782418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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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法
第二章 政黨之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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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目前台灣的政治團體多已解散,或轉型為社會團體。
參照:中華民國全國性政治團體
政黨法 第43條 第2項
本法施行前已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政治團體,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修正章程轉換為政黨;屆期未修正者,經主管機關限期修正而不遵從或經修正後仍不符規定者,得廢止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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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3359
(以下僅節錄部分條文)
(1061110 制定)
政黨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理由
參酌現行人民團體法規定,政黨係以內政部為其主管機關,爰予明定。
(1061110 制定)
政黨法
第 7 條
設立政黨,應由申請人於政黨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申請書、章程、一百人以上黨員簽名或蓋章之名冊、負責人名冊、成立大會及負責人選任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經完成備案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圖記及證書。
理由
照協商條文通過。
(1061110 制定)
政黨法
第 9 條
依第七條規定完成備案之政黨,應依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辦理法人設立登記,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三十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理由
鑑於政黨屬性及組織規模不一,基於尊重政黨組織自由原則,政黨備案後,是否向法院聲請辦理法人設立登記,宜由政黨自行選擇,爰明定其應聲請辦理法人登記及相關後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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