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行政執行法有關行政執行期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則上,行政執行自處分確定之日起 5 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B)原則上,若行政執行自處分確定之日起 5 年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
(C)若行政執行自處分確定之日起 5 年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 5 年屆滿之日起已逾 5 年尚未執行終 結者,不得再執行
(D)為保障人民權益,行政執行法有關行政執行期間之規定,其他法律不得另為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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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76), C(150), D(1383), E(0) #1228119
統計: A(26), B(76), C(150), D(1383), E(0) #1228119
詳解 (共 3 筆)
#1379812
第三項是指若法律有特別規定,前2項關於執行期間規定不適用
所以其他法律是可另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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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2490
行政執行法 第 7 條
「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5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其於5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仍得繼續執行。但自5年期間屆滿之日起已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得再執行。
前項規定,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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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9566
有特別規定不是不適用之? 第七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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