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公務人員之下列何種親屬參選民意代表時,不得為之公開助講?
(A)外祖父
(B)舅舅
(C)養子
(D)連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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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355), C(101), D(146), E(0) #1928369

詳解 (共 3 筆)

#3175443
第9條第1項第6款(從事政治活動或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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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98818
(A)直系血親二親等的外祖父(B)旁系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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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1802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第 9 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
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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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67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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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第1項第6款: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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