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公務人員服從命令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
(B)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
(C)公務人員對於長官之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無服從義務
(D)公務人員對於長官所發之命令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拒絕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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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17), C(20), D(463), E(0) #1928378
統計: A(59), B(17), C(20), D(463), E(0) #1928378
詳解 (共 1 筆)
#3876160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7 條 (命令違法有報告義務)
I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II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I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II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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