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根據我國現行教育基本法規定,下列何者為教育權的主體?
(A)學生
(B)家長
(C)學校
(D)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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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2), C(6), D(266), E(0) #3049136
統計: A(116), B(2), C(6), D(266), E(0) #3049136
詳解 (共 3 筆)
#5702352
教育基本法 第 2 條:
1.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2.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3.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1.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2.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3.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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