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乙、丙三公司分別為從事 A 商品之設計、製造及銷售之企業經營者。假設消費者丁購買丙
公司銷售之 A 商品,造成丁的兒子受到傷害,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甲公司應負何種責任?
(A)不須負任何責任
(B)與乙、丙公司比例分擔損害賠償責任
(C)與乙、丙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D)與乙、丙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 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統計: A(66), B(196), C(3202), D(726), E(0) #2110243
詳解 (共 10 筆)
第七條 是說企業經營者: 甲乙丙
第八條是說""經銷""之企業經營者---丙
所以 甲乙: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但是丙: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所以: D的敘述應該套用在丙身上, 不適用於甲乙
甲→設計者 乙→製造 丙→銷售
消保法第 7 條 【甲跟乙→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I.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II.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III.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消保法第 8 條 【甲、乙、丙→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第七條之企業經營者。
(D)與乙、丙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 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這是「丙」的責任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請問(D)錯哪?
(D)這是經銷者(丙)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