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係連續對住宅縱火之縱火狂,因對自己的行為感到非常愧疚,遂直接至地檢署自首,並請檢察官 立刻羈押他,否則他會忍不住繼續再縱火。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得以甲係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為由,直接羈押甲
(B)檢察官得以甲犯對住宅放火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為由,直接羈押甲
(C)檢察官得逮捕甲,並以甲係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為由,向法官聲請羈押甲
(D)檢察官得逮捕甲,並以甲犯放火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為由,向法官 聲請羈押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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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90), C(42), D(520), E(0) #2510839
統計: A(15), B(90), C(42), D(520), E(0) #2510839
詳解 (共 3 筆)
#5902799
第 101-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之劫持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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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8934
第 228 條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
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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