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其土地之地價稅稅率為:
(A)免稅
(B)千分之二
(C)千分之十
(D)按基本地價之倍數由千分之十累進到千分之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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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52), C(499), D(20), E(0) #1372631

詳解 (共 1 筆)

#1443398
第18條(稅率)

  供左列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按
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 
  一、工業用地、礦業用地。 
  二、私立公園、動物園、體育場所用地。 
  三、寺廟、教堂用地、政府指定之名勝古蹟用地。 
  四、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置之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用地。 
  五、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土地。 
  在依法劃定之工業區或工業用地公告前,已在非工業區或工業用地設立之工廠,經政府核准有案者,其直接供工廠使用之土地,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各款土地之地價稅,符合第六條減免規定者,依該條減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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