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除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贈與外,贈與人在 1 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 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多久時間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A) 15 日
(B) 30 日
(C) 2 個月
(D) 6 個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 B(579), C(43), D(54), E(0) #2593246

詳解 (共 3 筆)

#4573322
  1. 贈與人在同1年度以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該要在贈與日後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在規定期限內,用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但是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可以由主管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
  2. 贈與人如係於贈與事實發生前2年內,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應向其原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

 

12
1
#4636822
第二十四條(贈與稅申報期限)除第二十條所...
(共 19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4798178
遺贈法 第 24 條 除第二十條所規定...
(共 19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