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裁定書或處分書作成時,如未經當場宣示或宣告者,應由何機 關於多久期限內送達?
(A)由警察機關於 5 日內送達
(B)由法院於 10 日內送達
(C)裁定書由法院、處分書由警察機關;均於 5 日內送達
(D)裁定書由法院、處分書由警察機關;均於 10 日內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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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23), B(55), C(1099), D(352), E(0) #1999421
統計: A(3323), B(55), C(1099), D(352), E(0) #1999421
詳解 (共 4 筆)
#3937969
社維法第49條:
違反本法案件之裁定書或處分書作成時,受裁定人或受處分人在場者,應
宣示或宣告之,並當場交付裁定書或處分書。
未經當場宣示或宣告或不經訊問而逕行裁處之案件,其裁定書或處分書,
應由警察機關於五日內送達之。
前二項之裁定書並應送達原移送之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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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4368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9 條
I. 違反本法案件之裁定書或處分書作成時,受裁定人或受處分人在場者,應宣示或宣告之,並當場交付裁定書或處分書。
II. 未經當場宣示或宣告或不經訊問而逕行裁處之案件,其裁定書或處分書,應由警察機關於5日內送達之。
III. 前2項之裁定書並應送達原移送之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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