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3.人民不服警察之處分,下列何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A)依《警察職權行使法》限制人民使用土地
(B)依《保全業法》作成之罰鍰處分
(C)集會遊行案件之申復決定
(D)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沒入處分
(E)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罰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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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55), B(2594), C(2766), D(636), E(630) #1999427

詳解 (共 4 筆)

#3364287
(D)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沒入處分→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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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0197

(A)依《警察職權行使法》限制人民使用土地

 

不服得當場表示異議,不服再提「訴願」、「行政訴訟」(確認違法訴訟)




(B)依《保全業法》作成之罰鍰處分

 

得訴願、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C)集會遊行案件之申復決定

 

申復(訴願先行程序)


未提「申復」,將無法提起「訴願」

 

必須應先提「申復」,不服始得提「訴願」、「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D)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沒入處分

 

特別救濟

 

 

被處分人,不服「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得於收到處分書翌日起5天內,應書面經原處分警察機關,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不服「地方法院簡易庭」針對「聲明異議」的裁定,不得抗告。無後續救濟。

 

 

 

被裁定人、原移送警察機關,不服「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得於收到裁定書翌日起5天內,應書面經原裁定之「地方法院簡易庭」,向同院普通庭「抗告」,不服「地方法院普通庭」「抗告」的裁定,「不得」「再抗告」。無後續救濟。


 

 

 

 

(E)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罰鍰處分

 

 

特別救濟


 

被處分人,不服「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得於收到處分書翌日起5天內,應書面經原處分警察機關,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不服「地方法院簡易庭」針對「聲明異議」的裁定,不得抗告。無後續救濟。

 

 

 

被裁定人、原移送警察機關,不服「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得於收到裁定書翌日起5天內,應書面經原裁定之「地方法院簡易庭」,向同院普通庭「抗告」,不服「地方法院普通庭」「抗告」的裁定,「不得」「再抗告」。無後續救濟。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但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第 2 項 後半段之規定,「例外」「得裁定」「罰鍰、沒入、申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I. 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II.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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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9678

社會秩序維護法皆採取一次救濟之概念,對於警察京官處分不服者。

(1)得聲明異議。對於簡易庭採處不服者。

(2)受罰人及原處分之警察機關都可以向同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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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1222
A屬一次性、物理性之無撤銷實益的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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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84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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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職法29: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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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8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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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沒入處分→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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