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遴選並運用第三人秘密蒐集相關資料,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為防止危害,認對個人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B)資料之蒐集範圍,基於目的拘束原則,僅及於蒐集對象
(C)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
(D)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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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5), B(2320), C(49), D(102), E(0) #3234403
統計: A(625), B(2320), C(49), D(102), E(0) #3234403
詳解 (共 3 筆)
#6105510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2 條
1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
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1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
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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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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