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據法令規定,哪一個委員會的成員不需有家長代表?
(A)教師評審委員會
(B)課程發展委員會
(C)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
(D)校務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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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6), B(145), C(1342), D(157), E(0) #25606
統計: A(116), B(145), C(1342), D(157), E(0) #25606
詳解 (共 4 筆)
#4205
第 9 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二十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五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二人,除教師會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指定之。
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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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59
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無家長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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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6
第 9 條 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二十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五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二人,除教師會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指定之。
委員每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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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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