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對公共活動參與者所蒐集保存之資料,除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 結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多久銷毀之?
(A)半年內
(B)一年內
(C)二年內
(D)三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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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4275), C(111), D(75), E(0) #1765507

詳解 (共 6 筆)

#2667892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9條

依第二項但書規定保存之資料,除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違反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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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3440

第9條(以攝影、錄音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資料蒐集無法避免涉及第三人者,得及於第三人。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之。但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依第二項但書規定保存之資料,除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原則立即銷毀,例外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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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5549

這種題型必須注意題目有沒有問"含延長"

如果有的話是要選 2年 !!! (原則1年+延長以一次1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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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0091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9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項...
(共 5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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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3218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9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9 條

 

I. 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資料蒐集無法避免涉及第三人者,得及於第三人。

 

II.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之。但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III. 依第2項但書規定保存之資料,除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1年內銷毀之。



原則應立即銷毀

 

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最晚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1年內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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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3019
原則:無調查犯罪或是其他違法者,立即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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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69461
未解鎖
第9條(以攝影、錄音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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