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警察對公共活動參與者所蒐集保存之資料,除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
結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多久銷毀之?
(A)半年內
(B)一年內
(C)二年內
(D)三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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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4275), C(111), D(75), E(0) #1765507
統計: A(65), B(4275), C(111), D(75), E(0) #1765507
詳解 (共 6 筆)
#2667892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9條
依第二項但書規定保存之資料,除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違反組織
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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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3440
第9條(以攝影、錄音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資料蒐集無法避免涉及第三人者,得及於第三人。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之。但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依第二項但書規定保存之資料,除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原則立即銷毀,例外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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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5549
這種題型必須注意題目有沒有問"含延長"
如果有的話是要選 2年 !!! (原則1年+延長以一次1年為限)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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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3218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9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9 條
I. 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資料蒐集無法避免涉及第三人者,得及於第三人。
II.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之。但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III. 依第2項但書規定保存之資料,除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1年內銷毀之。
原則應立即銷毀
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最晚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1年內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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