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現行娛樂稅法規定,下列娛樂場所、設施或活動,何者「不」納入課稅?
(A)電影
(B)高爾夫球場
(C)學校內不收費演唱會
(D)舞廳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 B(15), C(1632), D(19), E(0) #353391
統計: A(7), B(15), C(1632), D(19), E(0) #353391
詳解 (共 1 筆)
#1339633
第4條(免稅規定)
凡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免徵娛樂稅:
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
二、以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外,作為救災或勞軍用之各種娛樂。
三、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
前項第二款准予減除之必要開支,最高不得超過全部收入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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