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報載﹕在新竹科學園區任職的李姓工程師,經常逗引來家中玩電玩的鄰居男童,然後乘機在他身體上下其手。男童為了能玩電玩,隱忍不予反抗,男童的家長知道後憤而提告,檢察官偵查後將李某提起公訴。李某為了避免坐牢,向男童家長表明絕不再有不當之舉,苦苦哀求和解,男童家長開出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的條件,李某滿口答應。審理本案的法官見雙方民事部分已經和解,李男本身也符合宣告緩刑的條件,法官乃判處李男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還在判決中作出附帶條件:如果逾期不履行,將撤銷緩刑。請問:依 據 我 國 《 刑 法 》 之 規 定 , 緩 刑 的 要 件 為 何 ? (甲)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宣告;(乙)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丙)曾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已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沒有再受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丁)法官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戊)犯人須提出聲請。
(A)甲乙丙丁戊
(B)甲乙丙丁
(C)甲乙戊
(D)甲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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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388), C(29), D(12), E(0) #218891

詳解 (共 3 筆)

#301926

中華民國刑法

第 74 條 (緩刑要件)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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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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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編 總則 第 九 章 緩刑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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