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經檢察官或法官釋放者,警察機關於接獲通知後,依法律規
定應立即處理的事項為何?
(A)整理案件相關筆錄歸檔備查
(B)命被告定期至警察機關報到
(C)前往被害人居所進行實質防護
(D)通知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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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395), C(335), D(2149), E(0) #1590446
統計: A(128), B(395), C(335), D(2149), E(0) #1590446
詳解 (共 4 筆)
#2707500
第34條之1(法院或檢察官應即時通報被害人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之情形)
法院或檢察署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即時通知被害人所在地之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一、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解送法院或檢察署經檢察官或法官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要,而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者。
二、羈押中之被告,經法院撤銷或停止羈押者。
警察機關及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於接獲通知後,應立即通知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
前二項通知應於被告釋放前通知,且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通知。但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所在不明或通知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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