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所謂職位分類制度,係根據分類標準將職位予以區別評價定等的管理方法,其標準包括所需資格條件、責任輕重、工作繁簡難易,還有:
(A)工作的性質
(B)工作的態度
(C)工作的意願
(D)工作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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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15), B(93), C(43), D(346), E(0) #130279

詳解 (共 1 筆)

#510163

公務人員任用法

 

民國 99 07 28

考試銓敘部任用目

第 3

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
  • 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
  • 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 三、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
  • 四、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
  • 五、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
  • 六、職等標準: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責任輕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
  • 七、職務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
  • 八、職系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系工作性質之文書。
  • 九、職務列等表:係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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