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據《教師法》第 17 條規定,擔任導師之辦法,由下列何者訂定?
(A)教育部
(B)教育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C)縣市政府
(D)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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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 B(29), C(29), D(187), E(0) #1909408

詳解 (共 2 筆)

#3288660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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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3754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校務會議定之)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校務會議定之)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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