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照「師資培育法」第七條之規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應包括下列哪些課程? 甲、普通課程;乙、專門課程;丙、教育專業課程;丁、教育實習課程
(A)甲乙丙丁
(B)甲乙丙
(C)乙丙丁
(D)甲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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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5), B(76), C(350), D(55), E(0) #732469

詳解 (共 2 筆)

#999514
師資培育法重點
1.普通課程:學生應修習之共同課程。
2.專門課程:為培育教師任教學科,領域專程之專門知能課程。
3.教育專業課程:為培育教師依師資類科所需教育知能之教育學分課程。
4.教育實習課程:為培育教師之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育實習課程。
5.半年教育實習,以每年八月至翌年一月或二月至七月為起訖時間。
6.教育實習成績之評量,應包括教學演示成績,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共同評定,其比率各占百分之五十。
7.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半年之教育實習課程,得向學生收取相當於四學分之教育實習輔導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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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已修法 答案應改成B師資培育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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