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275 號解釋意旨,下列對於行政罰之責任條件之敘述,何者有誤?
(A)行政秩序罰與刑事罰性質不同,行政犯不問有無故意或過失,皆予處罰
(B)人民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
(C)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只要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不必有損害或危險,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 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
(D)行政刑罰應適用刑法總則之規定,故本號解釋之行政罰應被理解為行政秩序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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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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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法律上的義務,行政罰以過失為責任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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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 275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0年3月8日

解釋爭點

認行政罰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之判例違憲?

解釋文

        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度判字第三○號判例謂:「行政罰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及同年度判字第三五○號判例謂:「行政犯行為之成立,不以故意為要件,其所以導致偽報貨物品質價值之等級原因為何,應可不問」,其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與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本旨牴觸,應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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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730
高手可以幫忙這題C為什麼正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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