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75 號解釋意旨,下列對於行政罰之責任條件之敘述, 何者有誤?
(A)行政秩序罰與刑事罰性質不同,行政犯不問有無故意或過失, 皆予處罰
(B)人民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 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
(C)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只要違反禁止規定或 作為義務,不必有損害或危險,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 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
(D)行政刑罰應適用刑法總則之規定,故本號解釋之行 政罰應被理解為行政秩序罰〔94 行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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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11), B(337), C(764), D(469), E(1) #142613

詳解 (共 8 筆)

#112780
補充一下
 行政罰早期是採「無過失主義」,蓋因認為行政罰本質不同於刑罰,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要件。大法官釋字第49號謂:「納稅義務人如有違法事實,即應依法按其情節輕重,分別科處罰鍰。其違法行為之成立並不以故意為要件。」
 到了釋字275號謂:「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即改採「推定過失主義」,對於行為人違反行政罰上的行為,「推定」其具有過失,因為是「推定」,所以允許人民舉反證來證明自己無過失。
 而行政罰法實施後,如樓上條文所述,係採「過失主義」,亦極為有行政機關能證明人民有過失方得依法予以處罰,舉證責任自人民轉移至擁有較多行政資源的行政機關,對人民更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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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254
無聊聯想:
違反行政罰...
釋    49   -錯了只好死
釋   275  -沒證據就死
行政罰法-有證據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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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69
NOTE:行政罰採「過失責任原則」
      行政罰法§71:「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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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5424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75 號解釋,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其責任條件為: 
(A)
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 
(B)
以故意為必要,不處罰過失行為 
(C)
原則上皆推定行為人有過失而予處罰 
(D)
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責任條件

初等/五等/佐級行政法大意(包含行政程序法等)94 年 - 94年原住民五等行政法大意#6310

答案:D

大法官釋字275解釋文: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時,雖不以出於故意為必要,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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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792
真的,原來是釋字275。沒注意....考這 種穩死的XDD除非有出過了。考那麼老的釋字有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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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946
看了很久 才發現是針對275號 難怪用現在行政法去解 發現c錯很大就選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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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853
民國94年時候, 行政罰法還沒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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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7330
不合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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