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人有遺囑見證人之資格?
(A)受輔助宣告之人
(B)已結婚之未成年人
(C)受遺贈人之孫女
(D)繼承人之伯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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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226), C(13), D(352), E(0) #1718834
統計: A(20), B(226), C(13), D(352), E(0) #1718834
詳解 (共 3 筆)
#2686026
第1198條(遺囑見證人資格之限制)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雖然未成年人已結婚者,也不得成為遺囑見證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就算實際上已經回復正常,但若尚未去辦理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仍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三、遺囑人的繼承人、配偶、直系血親:例如甲立好遺囑,但是甲的繼承人、妻子跟直系血親都不可以當這份遺囑的見證人。
四、因遺囑人的遺囑而成為該遺產的受贈人、該受贈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因為這些人跟遺囑內容有利害關係,未避免立場偏頗,所以要禁止這些人當遺囑見證人。
例如甲所立好的遺囑內容其中要將自己名下一棟洋房贈與自己的好友乙,那乙還有乙的配偶丙、跟乙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全部都不可以成為甲的遺囑見證人。
五、為該遺囑的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的同居人、助理人、受僱人,不得就同一遺囑成為見證人: 因為以上情形容易因為受公證人意思所左右,遺囑內容就很難可以期待是正榷的,所以應該要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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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3499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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