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30 歲之甲受監護宣告後,不法侵害乙,甲侵害乙時無識別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由甲單獨對乙負侵權行為責任
(B)由甲之法定代理人單獨對乙負侵權行為責任
(C)準用民法第 187 條第 1 項規定,由甲之法定行為人單獨對乙負侵權行為責任
(D)甲與其法定代理人對乙均不負侵權行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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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380), C(221), D(30), E(0) #1718816
統計: A(14), B(380), C(221), D(30), E(0) #1718816
詳解 (共 3 筆)
#2692792
第187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
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
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
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
害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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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7313
「準用」是C錯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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