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62.某甲基於強盜之意思,非法控制被害人之行動自由,惟因強取被害人隨身現有財物,仍意猶未足,藉端繼續以非法方法剝奪被害人之行動自由,並用強脅手段以達使其接續交付財物之目的,而表示如不聽從即不予以釋放,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某甲成立刑法第 328條強盜罪與第347 條擄人勒贖罪之數罪併罰
(B)某甲成立刑法第 328條強盜罪與第347 條擄人勒贖罪之吸收犯
(C)某甲成立刑法第 328條強盜罪與第347 條擄人勒贖罪之想像競合犯
(D)某甲成立刑法第 328條強盜罪與第302 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之吸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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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6), B(48), C(79), D(385), E(0) #269413
統計: A(176), B(48), C(79), D(385), E(0) #269413
詳解 (共 4 筆)
#5500322
本題明示「依實務見解」。
實務與學說有不同見解:
學說見解認為:勒贖係令被擄人以外之他人提供財物(三面關係:行為人,被擄人,被勒贖人)。若係脅迫被擄人本人使其交付財物者,則屬強盜行為。
實務見解認為 : 區分 強盜 與 擄人勒贖,係以「是否將被害人擄走脫離其原處所」,使喪失行動自由,而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為其區分標準。單純施以強暴脅迫等手段,使人交付財物,構成強盜罪;如先將人擄走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再予以脅迫,以便向被害人或其關係人勒索財物刑為,一經實現,犯罪即屬既遂,不以須向被害人以外之人勒索財物為必要。
又擄人勒贖罪,本質上係妨害自由及強盜之結合,形式上則為妨害自由與恐嚇取財之結合,其和強盜、恐嚇取財罪不同者,在於以被害人生命、身體安全或自由,換取相當之對價(例如贖金),亦即擄人勒贖之行為概念中,必須存有「贖」之因素,而單純之強盜或恐嚇取財,則無。從而,在押人以強盜財物之情形,若並要脅被害人提領存款或舉債支應,以滿足行為人之需索,倘依社會通念,尚與「贖身」之概念不相適合時,當認仍為原強盜之不法意圖所含攝,僅依強盜罪論擬。(最高法院100.09.08.一百年度臺上字第4911號刑事判決 https://taiwanopendata.com/law/xf1O63X410Bp00AKxr0D8mA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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