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於管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分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B)對於受雇人或其他寄寓人因財產權涉訟,得由其寄寓地之法院管轄
(C)因不動產共有物權之分割涉訟,得由共同被告其中一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D)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專屬於行為地或損害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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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2289), C(45), D(260), E(0) #1782907
統計: A(112), B(2289), C(45), D(260), E(0) #1782907
詳解 (共 6 筆)
#3392952
第2條2項: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第4條:
對於生徒、受僱人或其他寄寓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寄寓地之法院管轄。
第10條: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第15條: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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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9556
1.第2條第2項
2.第4條
3.第10條第1項
4.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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