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B)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僅及於該共同訴訟人中一人
(C)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D)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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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2413), C(204), D(114), E(0) #1782911
統計: A(60), B(2413), C(204), D(114), E(0) #1782911
詳解 (共 6 筆)
#2750684
民訴56條: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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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9133
(A) §56Ⅰ第一款
(B) 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僅及於該共同訴訟人中一人 全體
§56Ⅰ第二款-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C) §56Ⅰ第三款
(C) §56Ⅰ第三款
(D)§56-1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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