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當事人之書狀與送達,下列何者正確?
(A)當事人得合意使用表格化書狀,以簡化程序勞費
(B)當事人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第一審法院應依職權定 20 日不變期間命其補正
(C)送達於住居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
(D)應受送達人拒收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留置於該管轄區內地政事務所,經 10 日後發生送達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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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164), C(2680), D(64), E(0) #1782913
統計: A(90), B(164), C(2680), D(64), E(0) #1782913
詳解 (共 5 筆)
#2759633
(A)當事人得合意使用表格化書狀,以簡化程序勞費
(X)當事人書狀為特別規定,不得隨意合意改換。§122
(補充)小額程序得使用表格化訴狀。§436-10
(B)當事人之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第一審法院應依職權定 20 日不變期間命其補正
(X)由審判長決定期間命補,法條並沒有規定要幾日內補正。§121
(C)(O)送達於住居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 §137I
(D)應受送達人拒收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留置於該管轄區內地政事務所,經 10 日後發生送達之效力
(X)留置於送達處所。§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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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0689
民訴137條: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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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3954
(A) 當事人得合意使用表格化書狀,以簡化程序勞費
第 116 條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三、訴訟事件。 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六、附屬文件及其件數。
七、法院。 八、年、月、日。
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當事人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當事人書狀之格式及其記載方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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