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判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訴訟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應為終局判決
(B)共同原告中之一人為認諾時,法院應為原告之訴全部駁回之判決
(C)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未到場者,法院應為該造敗訴之判決
(D)於確認經界之訴,法院應依職權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予以判決,並應合併宣告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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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73), B(81), C(87), D(250), E(0) #1782918
統計: A(2373), B(81), C(87), D(250), E(0) #1782918
詳解 (共 6 筆)
#2759667
(A)(O)訴訟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應為終局判決 §381I
(B)共同原告中之一人為認諾時,法院應為原告之訴全部駁回之判決
(X)認諾應該是為敗訴判決。而此為不利益,對其他共同訴訟之人不生效力。§56
(C)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未到場者,法院應為該造敗訴之判決
(X)最多是得為一造辯論判決。
§385(一造辯論判決):一次不到得依當事人聲請,再次不到得依職權。
§433-3(簡易程序):一造不到場者,得依職權。
(D)於確認經界之訴,法院應依職權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予以判決,並應合併宣告假執行
(X)除別有規定外,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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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6684
問一下 經界確認之訴 不也是一種形式形成之訴,而有聲明非拘束性,應該是第388條的例外吧?
所以D選項是錯在假執行那段而不是"法院應依職權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予以判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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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8509
經界確認之訴,確實是形成之訴沒錯,但是只有規定法院不受當事人的聲明拘束(比如甲說我二分之一,乙說我三分之二,法院不受這個拘束)。然後,未聲明之事項是指起訴分割A地,然後A地旁邊的B地就是沒有聲明的事項,這個B地就不能判了。(這是我自己的理解,有錯歡迎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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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5914
補:
民事訴訟法 第 383 條
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
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
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先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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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二、(刪除)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刪除)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之金額或價額,準用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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