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者起訴時不應適用民事訴訟之簡易程序?
(A)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 160 萬元之票款
(B)旅客請求旅館主人給付因寄存行李致生損害賠償新臺幣 60 萬元
(C)受雇人請求雇用人給付新臺幣 50 萬元之退職金
(D)離婚訴訟中之夫請求妻給付對其人格權、隱私權之損害賠償 30 萬元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33), B(154), C(92), D(2029), E(0) #1782920

詳解 (共 9 筆)

#2757899

民訴427條:A票款=票據。D婚姻不適用簡易訴訟

112
0
#2759783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B)、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A)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C)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十、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60
0
#3106743

離婚是件很複雜又煩躁的事情  清官難斷家務事

屬於強制調解事件  用通常程序

25
0
#2962961
(一)依民事訴訟法§427Ⅱ②③⑥規定:...
(共 24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3403970

(A)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 160 萬元之票款(O)
(B)旅客請求旅館主人給付因寄存行李致生損害賠償新臺幣 60 萬元(O)
(C)受雇人請求雇用人給付新臺幣 50 萬元之退職金(O)
(D)離婚訴訟中之夫請求妻給付對其人格權、隱私權之損害賠償 30 萬元(X)

民事訴訟法 第 427 條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十、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10
1
#4147795

家事事件法 第 3 條

下列事件為甲類事件:

一、確認婚姻無效、婚姻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二、確定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生父事件。

三、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四、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

下列事件為乙類事件:

一、撤銷婚姻事件。

二、離婚事件。

三、否認子女、認領子女事件。

四、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

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

一、因婚約無效、解除、撤銷、違反婚約之損害賠償、返還婚約贈與物事

    件。

二、因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婚姻消滅之損害賠償事件。.............(D)

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    生請求事件。

四、因判決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

五、因監護所生損害賠償事件。

六、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下列事件為丁類事件:

一、宣告死亡事件。

二、撤銷死亡宣告事件。

三、失蹤人財產管理事件。

四、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五、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事件。

六、定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七、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

八、親屬會議事件。

九、拋棄繼承、無人承認繼承及其他繼承事件。

十、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

十一、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事件。

十二、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

十三、民事保護令事件。

下列事件為戊類事件:

一、因婚姻無效、撤銷或離婚之給與贍養費事件。

二、夫妻同居事件。

三、指定夫妻住所事件。

四、報告夫妻財產狀況事件。

五、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

六、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

七、變更子女姓氏事件。

八、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事件。

九、交付子女事件。

十、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及撤銷其宣告事件。

十一、監護人報告財產狀況及監護人報酬事件。

十二、扶養事件。

十三、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

其他應由法院處理之家事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 第 23 條

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D)

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不在此限。

除別有規定外,當事人對丁類事件,亦得於請求法院裁判前,聲請法院調解。


7
0
#4816927

回六樓,有些即使超過五十萬,只要符合簡易程序列舉的,或者沒有符合但雙方當事人合意,即可依照簡易程序辦理。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
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
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十、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十一、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十二、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
以文書證之。
5
1
#3519104

(A)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 160 萬元之票款  (票據
(B)旅客請求旅館主人給付因寄存行李致生損害賠償新臺幣 60 萬元 (寄存
(C)受雇人請求雇用人給付新臺幣 50 萬元之退職金 (退職金
(D)離婚訴訟中之夫請求妻給付對其人格權、隱私權之損害賠償 30 萬元
 (雖是50w以下,但非民訴427所訂,我在猜這是用家事事件法 

5
0
#3471042
不是50萬元是簡易程序嗎
(共 1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