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選定當事人,下列何者正確?
(A)不合於非法人團體之規定、但為多數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B)訴訟繫屬後,經選定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應參加訴訟並聲請調查證據
(C)選定當事人之被選定人的更換與增減,應於言詞辯論期日向書記官聲請記明於筆錄
(D)被選定人未受特別委任者,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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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33), B(44), C(112), D(638), E(0) #1782910

詳解 (共 5 筆)

#2759594

(A)(O)不合於非法人團體之規定、但為多數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 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B)訴訟繫屬後,經選定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應參加訴訟並聲請調查證據 
(X)脫離訴訟。§41II

(C)選定當事人之被選定人的更換與增減,應於言詞辯論期日向書記官聲請記明於筆錄 
(X)應以文書之。§42  (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41III)

(D)被選定人未受特別委任,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X)有受限制才不能。如果沒被限制,則所有的事都可以做。§44I 
【補充】
§45-1: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應經輔助人以書面特別同意

§51IV:特別代理人於法定代理人或本人承當訴訟以前,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70  I: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70-1: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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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0683

民訴41條: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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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2387
(A)不合於非法人團體之規定、但為多數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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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4440
第 44 條
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限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選定人中之一人所為限制,其效力不及於他選定人。
第一項之限制,應於第四十二條之文書內(選定及其更換、增減,應以文書證之)表明,或以書狀提出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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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3826
選定當事人,例如工廠倒閉,積欠二十名員工...
(共 50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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