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選定當事人,下列何者正確?
(A)不合於非法人團體之規定、但為多數共同利益之人,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 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B)訴訟繫屬後,經選定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應參加訴訟並聲請調查證據
(C)選定當事人之被選定人的更換與增減,應於言詞辯論期日向書記官聲請記明於筆錄
(D)被選定人未受特別委任者,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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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5), B(23), C(61), D(367), E(0) #2167570

詳解 (共 3 筆)

#3946110

第40條第3項

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第41條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第44條

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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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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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 第 41 條 Ⅰ多數有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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