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7.甲為某公司管理員,負責下班後無人在公司時之安全警衛工作。某日深夜,甲自監視器上發覺其友人乙正進入該公司偷竊財物,乃故意視而不見,並未採取任何阻止之行動。而乙不知甲已經發覺,於竊得財物後,順利逃離現場。請問:甲與乙之行為如何論處?
(A)甲成立竊盜罪之幫助犯,乙成立竊盜罪
(B)甲不成立犯罪,乙成立竊盜罪
(C)甲成立加重竊盜罪之幫助犯,乙成立加重竊盜罪
(D)甲不成立犯罪,乙成立加重竊盜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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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9), B(35), C(624), D(49), E(0) #269438
統計: A(289), B(35), C(624), D(49), E(0) #269438
詳解 (共 8 筆)
#5036201
答案應為C加重竊盜
高等法院 102 年上易字第 2265 號刑事判決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蔡、翁、賴共同竊盜部分暨蔡昌學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蔡 、翁 、賴共同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竊盜; ⑵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有人居住之建築物,只需事 實上有人住居,至住居之原因為何,人數多寡,為時久暫 ,則非所問。亦不以被竊之時適有人在內,更不以每房每 室均有人居住為必要,只需有人於特定房室內居住,藉以 監護看守該建築物整體者,即克當之。宏億公司上址8 樓 倉庫雖無人在內居住,且宏億公司本身亦無聘任保全人員 ,固經王送來於原審證述在卷。惟宏億公司所在之廠區係 屬一集合式廠區,除宏億公司外,尚有其他公司等情,亦 據王送來證稱:8 樓是通的,從門口進來是18號,但是還 有其他的號碼;保全是整個廠房裡面的保全,不是我們宏 億公司自己的保全,保全的辦公室在地下一樓等語(原審 卷㈠第82頁背面)。並有所指保全辦公室及大門入口崗哨 之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可稽(第9080號偵查卷第101 至108 頁)。可證宏億公司所在之廠區確有24小時保全人員,而 屬現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無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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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7824
-1910年 - 無年度 - 刑法題庫1001-2000-8#6513 #6513 --32題
這答案是C沒錯啊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 晚上保全有在公司裡就算是有人居住建築物 答案請改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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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7962
是否加重竊盜很好理解,但為什麼答案裡的保全會變成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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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0124
(C)甲成立加重竊盜罪之幫助犯,乙成立加重竊盜罪
解析
本題的核心在於考查「不純正不作為犯」與「片面幫助犯」、以及「加重竊盜罪」的成立要件:
1. 乙(正犯)的行為分析:成立「加重竊盜罪」
• 乙於「深夜」進入某公司內偷竊財物。
•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三樓以上之航空器犯之者,即構成加重竊盜罪。
• 早期法律曾限制在「夜間」,但民國100年及110年修正後,只要具備「侵入建築物」之要件即構成加重竊盜罪(本題不論依新舊法,均涉及侵入有人居住或管領之公司建築物)。因此,正犯乙成立加重竊盜罪。
2. 甲(幫助犯)的行為分析:成立「加重竊盜罪之不作為幫助犯」
• 保證人地位(不作為犯):甲是公司的管理員,負責深夜的安全警衛工作,對公司財產具有依契約關係所生的照顧義務,在法律上屬於「保證人」。當公司面臨遭竊風險時,甲具備法律上的「防範義務」。
• 故意不作為(片面幫助):甲從監視器發覺乙在偷竊,卻故意視而不見、不採取任何阻止行動,此種不作為在客觀上使乙的竊盜行為更易於完成,主觀上也有幫助乙犯罪的故意。
• 片面幫助犯:雖然乙並不知道甲在幫他(乙以為自己是順利逃離),但刑法理論與實務均承認「片面幫助犯」(即單方有幫助故意並提供助力即可成立幫助犯)。
• 依正犯論處:因為正犯乙所犯的是加重竊盜罪,身為幫助犯的甲,自然也是成立加重竊盜罪之幫助犯(依刑法第 30 條規定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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