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8.甲為某公司管理員,負責下班後無人在公司時之安全警衛工作。某日深夜,甲自監視器上發覺其友人乙正進入該公司偷竊財物,乃故意視而不見,並未採取任何阻止之行動。而乙不知甲已經發覺,於竊得財物後,順利逃離現場。請問:甲與乙之行為如何論處?
(A)甲成立竊盜罪之幫助犯,乙成立竊盜罪 55
(B)甲不成立犯罪,乙成立竊盜罪
(C)甲成立加重竊盜罪之幫助犯,乙成立加重竊盜罪
(D)甲不成立犯罪,乙成立加重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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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9), B(75), C(889), D(99), E(0) #268073

詳解 (共 10 筆)

#1578969
最高法院69台上字第3945號判: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列各款為竊盜之加重條件,如犯竊盜罪兼具 數款加重情形時,因竊盜行為祇有一個,仍祇成立一罪,不能認為法律競 合或犯罪競合,但判決主文應將各種加重情形順序揭明,理由並應引用各 款,俾相適應。又所謂有人居住之建築物,不以行竊時有人居住其內為必 要,其居住人宿於樓上,或大樓管理員居住另室,而乘隙侵入其他房間行 竊者,均不失為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行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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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3501
正解在這!
321加重要件1.住宅(不管有沒有人)2.平時(有人)之建築物
此題關鍵在「平時有人」,公司下班就是沒人、六日也沒人,就不構成加重要件!
此加重立法理由要保障人身安全,希望你侵害財產就好不要侵害住居跟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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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8747
公司不算住宅,我記得我前幾天才寫過另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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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942
提個小小疑問,加重竊盜罪成立要件必須是竊盜著手後有321條各款加重事由才可成罪。題目以竊盜完成故無異議,惟新刑法已刪除321第1項第1款「夜間」侵入的要件,本題是否還會成立加重竊盜呢? 至於夜間無人公司是否為「住宅」?倘若非住宅的話,應該就非第1款加重事由,是否成立普通竊盜即可,請刑法程度好的版友幫忙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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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2599
公司管理員@@他如果住在公司的話應該是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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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1104
ㄜ...............所以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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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024
為什麼不是C(加重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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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73
第 321 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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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4248
因為,對於該他人的犯罪已經有所認識,,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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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4717
B20 那管理員不是人嗎?公司下班後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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