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一事不再理」原則係指對於已經起訴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在訴訟進行中再行提起訴訟;或經判決確定 者,法院亦不得再予審理。下列何者為此一原則的主要目的?
(A)減輕法院負擔
(B)限制法院審理範圍僅限當事人請求內容
(C)降低人民在繁複的訴訟過程中訴訟之煩累
(D)避免法院重複審理而產生裁判矛盾情形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54), B(172), C(599), D(8059), E(0) #1402866

詳解 (共 10 筆)

#2465678

一事不再理原則)

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複起訴,

原因

1.避免裁判矛盾

2.被告應訴之負擔

3.訴訟經濟


255
0
#1491101

一事不再理(禁止二重起訴): 憲法上的權利,屬於人民基本權的一種。其主要的內容在避免被告就同一犯罪遭受到兩次以上的審判。基保護被告之權益,避免代表國家權力的監察機構濫用公共資源優勢控訴調查被告,同時基於法院的公益考量,以避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浪費司法資源,並使被告必須要支出多於且無必要的訴訟成本。

67
0
#1521547

這題我覺得多數人的直覺的答案會是:防止浪費司法資源和人民濫訴,避免裁判矛盾有但應該不能算主要原因.

減輕法院和人民的負擔應該才是正解,D是正解感覺是司法在自婊,說案子分到不同法官審判結果可能天差地遠 =.=

38
2
#1528030
雙重起訴之禁止(一事不再理原則)涵義:當...
(共 6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8
0
#1542226

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

(A)改為降低被告負擔才正確

(C)一事不再理並不會降低人民的「繁複訴訟」而是減少非必要的訴訟

27
1
#3403994

本來兩個人的思想就不會一樣,當然有非常可能兩個人的判決天差地遠,我倒不覺得這有什麼好說是恐龍,這只是思考的切入點跟邏輯不一樣而已。

司法本來就不是工具,是一套系統,也不是if…else…就能解決(所以我也認為十年、二十年內AI絕對不可能取代司法人員),更不應該用信度高低來評量他。
司法是需要推敲的,只要在推敲的某一個環節想得不一樣,出來的結果就不一樣,況且兩個人的嚴重性裁量基準也不一樣,世界上不會有兩個人思考邏輯完全一模一樣(因為每個人的生長、生活、教育環境都不一樣)。

--
但如果叫民眾來判,我跟你講,判出來絕對一樣。
惡霸在路上不慎撞死一個人→過失致死死刑
孝子在路上不慎撞死一個人→過失致死無罪
看不爽的都死刑,其情可憫的都無罪。這就是當前臺灣人對司法的概念還有審判的邏輯,然後只要不符合他們的邏輯就哭天唉地說:「司法已死」。

可是瑞凡,法官在法庭上不是民眾,更不應該用民眾的邏輯來思考

如果我們要用這種邏輯判決,那臺灣也不用設置法院了,警察抓到就直接看是放人還是射死,快速解決。

刑法裡刑責訂的不重,判出來只有三年(假設狀況):
媒體下標題→輕判三年
民眾→罵:恐龍法官、司法已死。
我就不懂這邏輯,你們為什麼不去罵你們家選區,負責修法的「立法委員」呢?
而且,各位,你們要知道,遏止犯罪不是一味的提高刑責,刑責的提高也是會有邊際效益遞減的狀況。
預防犯罪不能只靠提高刑責,還要有犯罪預防的政策跟制度

--
然後說不是法官的家人被殺所以可教化的那些人,請你們要記住一個原則:要是那是法官的家人被殺,那麼那位法官要迴避,不會接觸到該案,更不會參與審判,好嗎?
還有,可教化也不是法官隨口說說不須考量的。如果是隨口說說,那鄭捷現在也不會被槍斃,因為他也可教化,不是嗎?
然後如果你覺得可教化一詞你無法接受,或是你認為人怎麼可能關著關著就頓悟的,你可以多上網找找觸犯殺人罪,但在監獄裡受到宗教引導的那些人。敢問,他們出獄後有再殺人嗎?

--
司法是用來矯正,不是用來報復。
24
1
#2204854
一直以為是為了防止浪費司法資源0RZ

不管怎麼看都覺得"選項D避免法院重複審理而產生裁判矛盾情形"的敘述怪怪的,如果判兩次,就會發生裁判矛盾的話,那不是代表這判決很有問題嗎?

要是D選項是像前面幾樓貼的「基於保護被告之權益,避免被告就同一犯罪遭受到兩次以上的審判。」的話,那我倒還能理解......

20
0
#1468862
我覺得這原則有很大問題,因為審判是法官自由心證,是否會因為如此,造成如果由A法官審判判決10年的案件,當初如由B法官審判可能會因見解不同,判3年的情形發生?
19
0
#1486808
A、C是同類型答案,所以先刪除。
15
5
#1485352
主要目的?為什麼不是A如果沒有案情沒有任...
(共 11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925349
未解鎖
18.             ...
(共 24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