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一事不再理」原則係指對於已經起訴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在訴訟進行中再行提起訴訟;或經判決確定
者,法院亦不得再予審理。下列何者為此一原則的主要目的?
(A)減輕法院負擔
(B)限制法院審理範圍僅限當事人請求內容
(C)降低人民在繁複的訴訟過程中訴訟之煩累
(D)避免法院重複審理而產生裁判矛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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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4), B(172), C(599), D(8059), E(0) #1402866
統計: A(1054), B(172), C(599), D(8059), E(0) #1402866
詳解 (共 10 筆)
#2465678
(一事不再理原則)
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重複起訴,
原因
1.避免裁判矛盾
2.被告應訴之負擔
3.訴訟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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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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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547
這題我覺得多數人的直覺的答案會是:防止浪費司法資源和人民濫訴,避免裁判矛盾有但應該不能算主要原因.
減輕法院和人民的負擔應該才是正解,D是正解感覺是司法在自婊,說案子分到不同法官審判結果可能天差地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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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2226
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
(A)改為降低被告負擔才正確
(C)一事不再理並不會降低人民的「繁複訴訟」而是減少非必要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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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3994
本來兩個人的思想就不會一樣,當然有非常可能兩個人的判決天差地遠,我倒不覺得這有什麼好說是恐龍,這只是思考的切入點跟邏輯不一樣而已。
司法本來就不是工具,是一套系統,也不是if…else…就能解決(所以我也認為十年、二十年內AI絕對不可能取代司法人員),更不應該用信度高低來評量他。
司法是需要推敲的,只要在推敲的某一個環節想得不一樣,出來的結果就不一樣,況且兩個人的嚴重性裁量基準也不一樣,世界上不會有兩個人思考邏輯完全一模一樣(因為每個人的生長、生活、教育環境都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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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叫民眾來判,我跟你講,判出來絕對一樣。
惡霸在路上不慎撞死一個人→過失致死→死刑
孝子在路上不慎撞死一個人→過失致死→無罪
看不爽的都死刑,其情可憫的都無罪。這就是當前臺灣人對司法的概念還有審判的邏輯,然後只要不符合他們的邏輯就哭天唉地說:「司法已死」。
可是瑞凡,法官在法庭上不是民眾,更不應該用民眾的邏輯來思考。
如果我們要用這種邏輯判決,那臺灣也不用設置法院了,警察抓到就直接看是放人還是射死,快速解決。
刑法裡刑責訂的不重,判出來只有三年(假設狀況):
媒體下標題→輕判三年
民眾→罵:恐龍法官、司法已死。
我就不懂這邏輯,你們為什麼不去罵你們家選區,負責修法的「立法委員」呢?
而且,各位,你們要知道,遏止犯罪不是一味的提高刑責,刑責的提高也是會有邊際效益遞減的狀況。
預防犯罪不能只靠提高刑責,還要有犯罪預防的政策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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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說不是法官的家人被殺所以可教化的那些人,請你們要記住一個原則:要是那是法官的家人被殺,那麼那位法官要迴避,不會接觸到該案,更不會參與審判,好嗎?
還有,可教化也不是法官隨口說說不須考量的。如果是隨口說說,那鄭捷現在也不會被槍斃,因為他也可教化,不是嗎?
然後如果你覺得可教化一詞你無法接受,或是你認為人怎麼可能關著關著就頓悟的,你可以多上網找找觸犯殺人罪,但在監獄裡受到宗教引導的那些人。敢問,他們出獄後有再殺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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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用來矯正,不是用來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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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4854
一直以為是為了防止浪費司法資源0RZ
不管怎麼看都覺得"選項D避免法院重複審理而產生裁判矛盾情形"的敘述怪怪的,如果判兩次,就會發生裁判矛盾的話,那不是代表這判決很有問題嗎?
要是D選項是像前面幾樓貼的「基於保護被告之權益,避免被告就同一犯罪遭受到兩次以上的審判。」的話,那我倒還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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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8862
我覺得這原則有很大問題,因為審判是法官自由心證,是否會因為如此,造成如果由A法官審判判決10年的案件,當初如由B法官審判可能會因見解不同,判3年的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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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6808
A、C是同類型答案,所以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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