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何者為民法物權編所未規定之法定物權?
(A)法定不動產役權
(B)法定抵押權
(C)法定地上權
(D)法定權利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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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6), B(92), C(52), D(493), E(0) #2065007
統計: A(676), B(92), C(52), D(493), E(0) #2065007
詳解 (共 6 筆)
#3667163
所謂的「法定物權」:有法律直接規定的物權。
相對於「法定物權」而言,為「意定物權」:原則上允許當事人在法定的物權種類中,對物權的具體內容進行約定與協議的物權。
『物權法定原則』是物權的基本原則,而『法定物權』是物權的一種分類。
法定地上權第876 條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法定
法定抵押權第513條
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
抵押權之登記。
前項請求,承攬人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
前二項之抵押權登記,如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
抵押權之登記。
前項請求,承攬人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
前二項之抵押權登記,如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
法定權利質權
沒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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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4829
不懂,民法851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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